图为赣南客家匾额习俗的传承人肖天长在用毛笔写匾文。 刘力鑫 摄
图为赣南客家匾额习俗的传承人肖天长在雕刻匾额。 刘力鑫 摄
图为赣南客家匾额习俗的传承人肖天长(左)与自己的徒弟肖伟明(右)共同制作匾额。 刘力鑫 摄
图为赣南客家匾额习俗的传承人肖天长(左)在指导自己的徒弟肖伟明(右)制作匾额。 刘力鑫 摄
图为赣南客家匾额习俗的传承人肖天长在介绍客家匾额的历史。 刘力鑫 摄
图为赣南客家匾额习俗的传承人肖天长在介绍客家匾额的制作工艺。 刘力鑫 摄
7月13日,江西赣州会昌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赣南客家匾额习俗的传承人肖天长在自己的工艺室里,和徒弟一起制作赣南客家匾额。匾额是古代汉文化的标志物,它彰显着家族的荣耀、人物的辉煌、功名的显赫,颂扬着儒家道德、礼义、仁爱之文化精髓。赣南客家匾额习俗随着北方士族迁徙赣南而逐渐发展,“衣冠南渡”后,赣南成为客家先民驻足的第一站,匾额习俗也随之带到了赣南,并在赣南广大客家地区得到了传承和发展。
中新网天津7月13日电 (周亚强)记者13日从天津自贸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案系天津自贸区法院自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以来审结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据悉,2021年5月至6月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委托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共计3411个,刘某某向王某某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后刘某某将上述货物以人民币13万余元的价格对外出口,被天津新港海关依法查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天津自贸区法院切实落实涉知识产权纠纷‘三合一’审判机制,特别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生动体现。”据办案法官介绍,该案对于有效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天津自贸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并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办公室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完) 【编辑:唐炜妮】